亞太公佈欄

聯絡我們 回到主頁

arrow
關於亞太同濟會

亞洲-太平洋地區同濟會
亞太同濟會之目標
亞太常務理事會
亞太同濟會之成員
國際同濟會亞太年會
國際委員會-亞太地區
arrow 亞太公佈欄
亞太年會
世界年會
區年會
教育訓練
宣佈事項
arrow 同濟服務
全球社服專案
區總會/亞太地區社服專案
社服領袖育成中心
arrow 會務相關資料
敘獎方式
國際同濟基金會
新會發展與會員成長
組織條例
全球連線專案
arrow 同濟會全球服務中心

 

 

§ 世界年會 §

 


世界年會結果

 
 

--世界總會會職人員選舉結果--
 

 
  世界總會長
大衛•科瑞
美國蒙大拿州標特市銀弓同濟會
 
 
候任世界總會長
唐諾•卡拿迪
美國印第安那州美里迪安山同濟會
 
副世界總會長
保羅•帕左羅
美國伊利諾州春田同濟會

 
國際理事
(三年任期:2007-2010)

貝斯肯•艾倫爵士
(第一選區-美國)
美國密西西比州斯達克維爾同濟會
 
國際理事
(三年任期:2007-2010)

藍道夫•迪雷
 (第一選區-美國)
美國德州大北休士頓同濟會
 
  國際理事
(三年任期:2007-2010)

柏納•那特教育博士
(第一選區-美國)
美國西維吉尼亞州雪佛司敦同濟會
 
 
國際理事
(三年任期:2007-2010)

艾德亞德•賽迪洛
(第四選區-亞太)
菲律賓
杜馬蓋提同濟會
 
  國際理事
(三年任期:2007-2010)

彼得•雨倫韋伯

(第三選區-歐洲)
德國拜羅特同濟會
 
 



 

--國際同濟會章程修正案--
 

欲得知所有修正案原文,請按此處(PDF檔,僅限英文),或請至網站www.kiwanis.org/convention/的「投票注意事項( Notes About Votes)」
 

 

 

通過:
 
   
 
第三修正案
:國際高峰會議—取消國際高峰會議召開年度會議之規定,但仍可於必要時召開會議。(修正第十四章第一、三條,增列第二條;第二十章第四條;第二十九章第一條)
 
 
 
第七修正案:
「會刊」文字修正—修改國際同濟會章程中「會刊」及「同濟會會刊」之文字為「正式定期刊物」(修正第五章第七條;第八章第十條;第二十二章第三、四條
 
 
 
第八修正案:
正式定期刊物之全球版— 不調漲會刊訂閱費前提下,健全國際同濟會刊財務。(修正第二十一章第四至六條;第十三章第五條)將停止於全世界發行多種語言之全球版會刊,並採取其他方式傳遞國際同濟會訊息。國際同濟會刊將繼續於北美地區以英語為母語之分會發行
 
 
 

 
修正後通過:    
 
第一修正案:
新世代同濟會—在符合國際同濟會信條的有限條件下,允許同濟會彈性創立並測試新型態之分會,及嶄新之參與同濟服務的方式。(增列第四章第三條)

此修正案另於末尾增列:「世界總會執行長應每年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包含任何國際理事會之決議或授權,並評估其現行成效。」
 
 
 
第二修正案:
首席執行長—將世界總會長具有之「首席執行長」監督日常組織運作之職責,移轉至執行長;並將「執行長」頭銜改為「首席執行長」。「首席執行長」仍於世界總會長及國際理事會監督下執行日常業務。(修正第十一章第一、四條;第十二章第一、五條)

此修正案另做文字上的細部調整,但未改變此修正案之意涵。
 
 
 
第六修正案:
修改修正案及議決案提案時限—修正案及議決案提案時限由四月一日改為一月十五日,以容許更多研討時間。(修正第十七章第六條;第二十九章第二條)

修正過後之時限修改為二月十五日(取代一月十五日),並允許委員會在六十天內集會討論。
 
 
 
第十四修正案:
章程新條文得以半數通過—闡明通過國際同濟會章程新增條文所需之票數。(修正第二十九章第一、七條)

第十四修正案以第十五修正案之文字取代,
因此國際同濟會章程新增條文需三分之二票數通過為之。
 
 
 
未通過:
 
   
 
第四修正案:
新型共享活動會員—成立新型態之共享活動會員。
 
 
 
第五修正案:
新型企業會員—增加新型態之企業會員。
 
 
 
第九修正案:
國際理事會服務」條款—國際理事任期及宣布參選更高階世界總會會職人員之間須有一年又一日之等待期,同時允許同一區總會同時得有一名國際理事及一名更高階世界總會會職人員任職國際理事會
 
 
 
第十一修正案:
分會通訊投票—要求分會提供會員針對會務進行通訊投票(不在場投票)之選擇。
 
 
 
第十七修正案:
三分之二投票通過提供無異議或反對意見微小之修正案其他投票方式,以加速會員代表大會進行。
 
 
 
撤銷提案:
 
   
 
第十修正案:
世界總會長職責—移除世界總會長職責中與首席執行長職務重疊之處
 
 
 
第十二修正案:
新會員入會費依入會時間比例收取—比照會員目前繳交世界總會年費及手續費方式,讓新會員依入會時間比例繳納新會員入會費。
 
 
 
第十五修正案:
國際同濟會章程新增條文需三分之二票數通過為之—闡明國際同濟會章程新增條文需要三分之二票數通過為之。

請注意:由於第十四修正案完全由第十五修正案取代,第十五修正案之意涵以第十四修正案通過,第十五修正案因此技術性撤銷。
 
 
 
因缺乏通過動議未予討論:
 
 
 
第十三修正案:
解除服役戰鬥區域之同濟會員繳納世界總會常年會費之義務—解除軍中服役且派往戰鬥區域之同濟會員繳納世界總會常年會費之義務。
 
 
 
交付國際理事會委員會討論:
 
 
 
第十六修正案:
青年輔導社團區總會—確認所有社服領袖育成中心(意即同圓社及同青社)區總會之地理疆界,與同濟會區總會相契合,並由適當之同濟會區總會理事會輔導督察。
 
 
 
議決案:同濟會、扶輪社、獅子會暨樂觀社之合作
 
 
 
議決案通過,未做任何修改。
 
 

 

Copyright © 2006 亞太同濟會  版權所有